解析:
延期交房引发的购房者是否有权选择退房问题,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已经得到了确切的回答。根据一般的合同条款规定,倘若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设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然而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如期履行交付义务,这无疑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针对这种违约现象,开发商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必须对购房者进行补偿性的赔偿金支付。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却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购房者应当及时将自己遇到的实际困难反映给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请求他们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督促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延期交房违约金。通常来说,购房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可供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期限,这个期限通常介于三十天到九十天之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开发商仍然没有兑现交房承诺,那么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并且同时追讨双倍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房款利息。如果购房合同中已经预先列明了开发商延期交房时所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那么这份合约仍然需要继续执行,而且在合约所约定的延迟交付期间内,购房者不能仅仅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而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