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定,取保候审之适用情形涵盖多个方面,主要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力适用附加刑之案件,同时也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之情况。鉴于毒品犯罪往往涉及到严重的刑事责任,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倘若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或被告人均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判处的刑期不超过有期徒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须视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