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所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在以下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首先,犯罪嫌疑人有潜在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运用附加刑的可能性;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金幅度较大,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再次,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