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而仅仅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以及具体的执行机构。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亦可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