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有权利发起并通过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这三大司法机构均具备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若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符合该法律条款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之一,则得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取保候审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