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破裂之际的离婚冷静期之内购买的车辆,根据常规法律规定,其所有权仍然被视为属于两位已婚者的共有财产。这个期限,也就是离婚冷静期,仅仅是指夫妻双方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所必须经历的一段等待期,在此期间,虽然两人的婚姻关系尚没有得到正式解散,但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他们在此阶段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除非有特别的协议或声明,否则都应该被视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这主要是由于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宣告一对夫妇离婚的最终完成时点,因此在这段时期内,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依然保持着有效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