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具体表现如下:未经授权便获取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负责任地向外透露或利用个人所得的商业机密,即便该行为违背了保密条款中的承诺;违反冷漠义务或是对所有者保护商业秘密的约束和规定,私自公开、传播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明知故犯或应当知道而故意为之,获取、使用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