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诉讼费用于审判期限之外尚未缴纳,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法庭通常会视该情形为案件的撤销处理。
然而,若存在合乎逻辑的理由,则当事人仍可向法庭提交补充交付的申请,对具体情况进行详尽陈述,法庭将据此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此类申请获得许可的机会相对较小,因此建议各位尽可能地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诉讼费用的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