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事宜,在通常情况下会遵守“原告就被告”这一准则,即针对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当地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曾对案件的审理权限进行过明确约定,则需依照协议中的约定实施。举例来说,合同中约定了履行义务地的司法机关亦可能被赋予审判权;在涉及到借款贸易合同的情况下,款项收受人得以接受货币的地点亦可作为诉讼请求的提出地点;又如就票据纠纷而发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以及被告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总而言之,对于具体的债权纠纷类型及相关约定,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诉讼请求的提出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