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项债务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并且此负债被用以为家庭生活、共同产业投资或基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将对方的配偶列为诉讼对象进行追诉。
然而倘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该债务系属于对方的个人责任范围内,例如是在婚前所付或事先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况下,则不得对其配偶提起诉讼。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是否发起诉讼之前,务必充分搜集并掌握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的性质和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