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婚前财产遭遇拆迁而得到的相关赔偿或补偿金,通常仍然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富的变相形式。
然而,若在此过程当中,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发放的拆迁补偿款内包含了因为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家庭中所涉及到的人数增加等多项因素所提供的额外补偿部分,那么这部分款项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