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的详述,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需为认为某项特定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个人(公民)、公司或社会团体(法人)或者其他各种形式的组织。
第二点,申请人须拥有确切无疑的被申请人以确定需要进行复议的对象。
此外,必须有清晰和具体的复议请求及支持依据,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为之提供合理的解释。紧接着,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应确属《行政复议法》所列举设定的行政复议范畴之内。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正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