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变更股东的纳税计算,一般是依据股权转让的收入减去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之后的余额来确定,而非仅仅取决于盈利状况或者注册资本数额。在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且公平的情形下,纳税计算将更多地着眼于转让的实际收益。
然而,若转让价格显著偏低并且缺乏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则有可能核定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