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医疗事故责任纷争的案件里,患者有义务就其遭受伤害及其所接受的医疗服务过程之中,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存在着过失进行举证责任的履行。
然而,当一些特殊情况出现时,例如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者拒绝向患方提供与其纠纷相关的病例资料、由于医疗机构自身过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等,那么,医疗机构将不得不负担起举证不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在患者及医疗机构之间,是会随着具体案情的变化而进行合理分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