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逾越六个月仍未能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继续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责成原下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亦可决定由本院直接负责执行或指令其他相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然而,本法条并未明文规定具体执行的期限,仅是提示若超出六个月尚未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特定执行的期限需依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情形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推进状况予以判断。若上级人民法院经授权介入,可能会产生一个全新的执行期限,但此期限的长短将取决于法院的具体部署以及案件的复杂性。总而言之,上城区债务追偿的执行结束时间无法仅仅通过本法条进行准确预估,而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院的具体执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若超过六个月尚未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