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醉酒驾车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若被告审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法庭将在量刑阶段酌情考量其是否具备真诚悔过之意、是否积极投案自首或提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线索等情节。通常而言,对于初次触犯该罪名且未酿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人,法庭可能会予以适度减轻处罚,然而,仍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一定时间的拘役刑罚,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