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行为者若被予以拘留,其拘留期是从拘留指令下达的日期开始算起,直至14天期满之际。在被拘留人员被拘留所接收之后,负责做出拘留决定的机构应立即向其家属发出通知。关于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每日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则应该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到第14天结束。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如果在处罚之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那么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就应该被折抵到行政拘留的期限中去。也就是说,每一天的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折抵一天的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