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倘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至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及处理。
2.涉及到单位之间的权益冲突,应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对于个人或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