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条款,若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是建筑施工企业相互勾结,故意制造虚假资料,降低了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给相关人员或机构带来损失,则应负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后果;
(2)当工程监理单位在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对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进行了合格认定并签署了相关文件,从而导致了相关损失的发生,同样也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