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相关法规中,对包装物的税务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包装物适用17%的税率。包装物的定义为,纳税人为了保护自身商品而对本公司货物进行包装的各类物品。纳税人为提升销售货物的吸引力,常常额外收取包装物的押金;这种做法旨在激励购货者尽早归还包装物品,以便财务部门可以用于日后的循环再利用。现行法规明确指出,对于一般性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如果单独记账和核算,且时间在一年内且尚未逾期,那么这部分收入无需纳入到销售额中来征税。
然而,对于那些超出合同约定日期或者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论是否归还,都应按照制定的规定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的定义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超出一年的期限。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收到一年以上的押金,不管是否归还,都应当将其纳入销售额内来进行税收。具体处理方式可以依据以下两大情况:
第一种,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入而言,如果是非酒类的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护肤品等)制作的包装物,在到期未归还的情况下,就应同时征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税费征收,就需要分情况看待了:
首先,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都不应计征消费税(因为增值税税收是基于数量征收的)。但在逾期的情况下,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则应该开始计征增值税。
其次,对于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天,就应同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种,对于那些不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入,在到期未归还的情况下,只需计征增值税,而不是消费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时效性非常重要: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所收取的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归还,以及财务部门如何进行核算,都需要将其视为当期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来征收增值税。
至于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押金,则仍然按照一般的押金处理流程来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