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的“劳动能力鉴定”,乃是在劳动者遭遇因公或者非因公负伤及患病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评估。这一过程中,劳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运用先进的政策理念与医学科技手段,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全面的评定。此举不仅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具有多重重要作用。
首先,它是在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之上,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给出的公正且客观的结论;
其次,它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准确结论,亦是合理调整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当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时,将面临以下三种可能的后果:一是永久性地无法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无法再胜任原有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经过治疗后能够重新适应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或职业。究竟会产生何种后果,需视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第三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该项工作,可以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程度,从而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有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则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标准依据,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