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专项规定了不同性质的婚姻在法律层面之上的可撤销标准。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因受到他人威胁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是在婚前刻意隐瞒了重大疾病状况,从而导致在婚后被对方知晓这一事实后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婚姻关系,这些都属于在法律意义上的可撤销婚姻。对于前述第一类,严格意义上来说,如果是因为胁迫因素导致的结婚,那么面临胁迫的那一方从胁迫行为停止生效的那一刻开始算起,有一年的时间内,有权随时向我国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或与其亲近家属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全、健康、声誉,甚至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手段,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之缔结婚姻。
至于第二类,若有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有的重大疾病情况,尤其是在结婚之后被对方发现并可能因此带来严重现实后果的疾病,那么则另一方可以在知晓此事或本应知晓这一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间之内,依法向我国公权力机构提出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律师特别提醒,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成功撤销婚约后,这种婚姻关系即刻失去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