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下,看守所并没有权力直接对犯人作出是否实施减刑的决定。在此环节中,减刑的裁定权归属人民法院。减刑,即对已被依法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具备相应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裁决,以减轻其原判决的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