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在宣告破产之时,绝不应该拖欠员工薪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属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必须优先偿还的债务之列。具体而言,当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时,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需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债务,然后再将剩余的财产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然而,即使存在破产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工资的情况,员工依然有权利依照已有清偿比例,享有部分未受偿付的工资权益。总的来说,无论何时何地,公司破产均不应该被视为理所当然地拖欠员工薪酬的借口或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