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被执行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例如,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又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该被执行人进行撤销处理。此外,若经法院严格审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也没有故意逃避执行等不当行为,那么也有可能会取消其“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