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应在被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结宣布判决结果,但最晚不应超过三个月。而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情况之一的,则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决定,适当延长审判期限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若案件情况极为特殊,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那么审理期限便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