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厂搬迁补偿款项的支付日期并无统一局限而一般由各类多元因素所决定,如双方法律文件确定的条款、当地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特定的法律执行流程等等。在一般的公众理解中,当协议得到双方认同与签订以后,相对应的搬迁补偿款项应当在适当的时机予以支付。倘若合约之中未能对此进行明确规订,那么被补偿方有权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支付的要求。
然而,若长时间拖延且未能履行支付义务,被补偿方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