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退伙之后,倘若退伙者在退伙之前的合伙期间缔结的债务仍然存在,那么他们应当对此负责。这是由于在其退伙之前,身为合伙人参与了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的过程,同时也应该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然而,若在退伙之时已经对于该债务的负担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得到了其他合伙人的认可,便可以根据先前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后续的处理。除此之外,倘若退伙人在结束合伙关系之后,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了新的债务产生,那退伙者同样需为此负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