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新购房产发生漏水现象而提出赔偿要求时,首要任务是确定责任方。若是在产品保修期范围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漏水情况,消费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同时开发商也有义务承担维修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应损失。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业主的日常居住和使用功能时,业主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此种诉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负有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业主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