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涉及到的房产产权确认、使用、销售、租赁、典当、抵押等诸多与屋宅相关的民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附带牵连的屋宅装饰、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当事人均拥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其次,若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因拆迁补偿款、安置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冲突矛盾,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满意之结果时,则需由审批拆迁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等级别人民政府做出公正裁决。然而,对于当事人对裁决不满者,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选择向法院发起诉讼。再接着,关于单位内部建设新住房及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这类情况,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如员工对分配的住所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配住房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现象导致的纷争,这些都不在人民法院接受并审理的范围之内,而应当交由该单位或是有关的行政机关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