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金额,通常应遵循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这一原则进行设定。
然而,若因此次延期交房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异常巨大,则违约金的额度亦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度提高至主合同总价款的30%。在具体计算期限方面,自首次确认房屋交付延迟之日,买方即可据此向卖方请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款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