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下,清偿通常遵循如下原则:若存在设有担保物权(诸如抵押权、质权等)的债权,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不存在担保物权,多个普通债权原则上依据债权比例平等地获得清偿。
然而,倘若债务人破产,则需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