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原告需准备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涉及家暴、出轨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准备有关财产的证据,诸如房产、车辆、存款等的证明材料;
同时也要准备与子女抚养相关的证据,像自身抚养能力、孩子意愿等方面的证据。需注意清晰且明确地表达自身诉求,尊重法庭秩序并如实作答。陈述时应确保语言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