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公司作出不续约的决定,并且不满足法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通常而言,当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若公司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公司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