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幼儿园内,若幼儿发生摔伤且进行了缝针处理,一般而言,幼儿园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倘若幼儿园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并且能够证实幼儿摔伤是由于其自身因素或者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状况所引发,那么幼儿园有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反之,要是幼儿园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从而致使幼儿受伤,那么幼儿园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