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拘留期三日之起算时间系自公安机关签发行政拘留裁决书生效的那一刻起计。在实施拘留期间,每一天均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进行统计,其中入所当天并不包含在此计算范围之内,而是需要从次日计算为第一天。例如,若在8月1日下午2时被宣告行政拘留期限为三天,那么需从8月2日这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并持续至8月4日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