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聚众赌博活动而遭致拘留之决定是否涉及犯罪行为,须依据个案事实情况加以判断。在一般情形下,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那些一般性违法情节轻微且影响程度较低的聚众赌博行为,如赌资额度较小或参与人数相对较少等等。此种情况并不被视为犯罪行径,仅构成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然而,倘若聚众赌博行为的情节严重,诸如:组织超过3人的赌博活动,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总额累计突破5万元大关;参与赌博人员累积达到20人次以上,那么便有可能触及到赌博罪的范畴。在这类情况下,原有的拘留之决定将会变为刑事拘留,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所以可以说,辨识聚众赌博行为所受拘留之性质,需要结合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