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定赔偿”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
首先,如果有哪一方没有按照我们之前签好的合同执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虽然做了但是效果达不到预期,那么就得对另一方因为这个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这里提到的损失,不仅包括现在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还包括以后合同履行之后原本能得到的好处,不过这种好处是不能超过当时违反合同的那个人应该想到或想到过的,如果他违反合同的话,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金额应该是实际的损失加上合同执行后本来能得到的好处,但总计不能超过那个人当时应该想到或想到过的损失。
说到怎么算这个赔偿额,那就要看违约的人有多严重,他的行为有什么影响,以及被损害方遭受了多少损失等等这些因素。如果合同里已经说了违约金,那就按那个来算,除非这个违约金高出了实际损失太多,那样的话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部门降低。当然,如果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那么被损害方也有权要求提高。所以说,这个法定赔偿最主要就是为了要公平合理地弥补被损害方因为别人违约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