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并非职业犯。
在我国刑法体系里,职业犯被定义为将某种犯罪当作职业或业务反复施行从而构成的犯罪类型。然而,赌博罪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将赌博当作唯一职业或者主要业务为必要条件。
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聚众赌博行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能够成立赌博罪。其中,“聚众赌博”常见的表现形式为组织、召集多人参与赌博,进而从中抽取头钱获利等;“以赌博为业”意味着将赌博视为日常从事的行业,以赌博所获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应当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针对赌博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赌博方式、规模大小、发生频率、获利状况等诸多因素后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