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单独作为诉求渠道进行再次诉讼。这是因为执行和解协议乃为在执行程序内,双方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共同达成的结果。然而,也有特例存在,即当其中某一方当事人未严格遵守执行和解协议之处,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在此种情形下,倘若申请恢复执行之后,该方当事人又对先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疑虑,试图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此外,若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全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并非仅仅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简单复制粘贴,那么当事人则可针对此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总的来说,是否具备诉讼资格还需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