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法律原则之下,应对违约行为事实之时,定金的最终处置方式无疑取决于违约责任的归属。具体而言,倘若为支付定金一方发生违反协议之情形,其将自动丧失对定金的索回请求权。实际上,如此情形下,所支付定金已发挥了对违约方予以相应惩罚的社会功能。然而,如若在执行过程中,收取定金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必须向支付定金一方赔偿双倍定金金额以示公正。此种双倍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支付定金方的合理权益,增强对违约方的严肃约束力。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应有的法律效力。此外,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的额度,均被视为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