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保全的类别,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项。就目前而言,尚未发现有其他具体且明文规定的分类方式。代位权,乃是因债务人未尽全力提前实现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务,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自身名义申请人民法院行驶债务人债权。至于撤销权,这是一项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即若债务人通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财产在内的任何行为,针对债权人产生了损害,那么债权人便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