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地说,派遣机构会将部分的雇佣活动承包出去给那些并不具备法律上正式雇主身份的民营企业主。倘若在此过程中,承包活动的受聘员工遭受了工伤伤害,派遣机构理所应当地负有工伤赔偿的义务。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那些具有合法雇主身份的承包商,如果他们违背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将自己的承包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承包给了没有雇主身份的组织或者个人,那么这些被承包人雇佣来从事承包活动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的伤害,应有具有雇主身份的那家承包商来承担其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当派遣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这家不具备雇主身份的民营企业主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严重的过失行为,派遣机构在完成赔偿之后,可以凭借此举去向这家民营企业主提出相应的追偿主张。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