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求仲裁机构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都会予以受理。为了使得该流程得以顺利展开,需确保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判具备法律约束力,并且有一方当事人未能遵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整履行裁决所指派的义务。法庭经审核无误,将会对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予以接受并全面调查。如果所有条件都相符,则法庭将依照相关法规,采取强制执行的必要行动,例如冻结、查封以及扣押相关资产,或者要求被执行人为达到特定法律目的而完成某种特定任务或履行特定职责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