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的情况下,需对相关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金额参照员工在职期间在企业中所服务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就按照对应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员工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整年的期限,则可视为一整年来计算;而当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时,将仅支付员工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