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由交通警察所主持的调解议定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现场出席确认。这一做法旨在为了保证整个调解流程具有公允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各方都能畅所欲言并通过沟通交流来寻求纠纷的公平解决办法。这种调解程序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意思真实的基础之上。尽管有时候一方可能因故无法亲临现场,然而确实拥有有效代理权的代理人出席也能够为调解进程注入一份动力。而关于涉及重大事项及决定性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亲身莅临无疑更加适宜。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其条款。如任何一方反悔或者没有履约,那么另一方可凭借这份调解协议向被告所在地具备判决权限的法院提起相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