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限制,往往因具体状况而异。普遍而言,若原案件属于一审阶段,应自法院做出提审或再审裁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需延长审理期,最长亦不可超出六个月;若为二审案件的话,则应从法院做出提审或再审裁定之日起的两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同样,如需延长处理时间,亦不应超过三个月。
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审理期,须经本院院长以书面形式批准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