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理论上而言,在常见情况之下,由于细微的事故,交警部门拘留肇事车辆的时限一般不宜超过30个自然日。
然而,若实际情况较为复杂,经过行政主管机构责任人许可后,最高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内。在此过程中,鉴定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并不被纳入拘留车辆的期限之内。拘留车辆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收集相关证据等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