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违章肇事并导致人员伤亡的驾驶员若选择逃离事故现场,将被视为应当对该起事故负全责。
然而,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明确指出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那么便可适当减轻逃逸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交通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逃离现场的行为。例如,当驾驶员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仍然选择驾车或者弃车离去,以躲避责任追究;又如,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无缘无故地离院;再如,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竟然故意逃避、躲藏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