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于离婚诉讼之际,若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致使多次未能判决离婚,这或许是因为法院判定双方未能针对关键问题给出清晰、合理且有益于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解决方案。法院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诸如财产的来源、性质,双方对财产的贡献,以及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环境等。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双方尽可能借助协商或者在法院的调解之下,达成相对公平合理的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